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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涉税问题
【营业税】税率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一)企业购买基金、理财产品涉及的营业税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理:
1、企业购入银行理财产品并持有到期取得收益的行为,属于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企业购入银行理财产品未持有到期即进行转让,则以理财产品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金融保险业-金融商品转让”税目计缴营业税。
(二)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即企业将自有资金提供给银行或信托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其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将利息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其实质就是企业将资金贷给银行或信托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使用并收取利息的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三)如果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在二级市场进行转让,应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通过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属于金融商品买卖中的其他金融商品买卖。除个人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公司取得的收入应按上述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
【增值税】6%(或3%征收率):(一)基金、理财产品属于金融商品(1)保本金融商品 ①持有期间收益,按照按贷款服务按6%缴增值税; ②不到期转让收益,按金融商品转让按6%(或3%征收率)缴增值税; ③持有至到期赎回,不属金融商品转让,不征增值税; ④到期的“持有期间收益”,按照按贷款服务按6%(或3%征收率)缴增值税。
(2)非保本金融商品 ①持有期间收益,不征增值税; ②不到期转让收益,按金融商品转让按6%(或3%征收率)缴增值税; ③持有至到期赎回,不属金融商品转让,不征增值税; ④到期的“持有期间收益”,不征增值税。
(二)股票也属于金融商品。对单位或个人的股票转让行为,原营业税和增值税均将其纳入征税范围。个人与单位的税收政策主要区别在于,针对个人的股票转让行为,实行暂不征税的安排;对于单位的股票转让行为,按照规定正常缴税。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印花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中发展而来,属于行为税类,即根据一笔股票交易成交金额对买卖双方同时计征,目前的政策是基金和债券不征收印花税。2008年9月19日开始股票交易印花税由双边征收改为了单边征收税率保持千分之一,由出让方按照千分之一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需要再缴纳这一项费用。
【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此类收益为转让财产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范围。只有一种情况例外,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这里指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规定: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附加税】市建设税=增值税*7%(在市区,7%;在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和镇的,1%。)
教育附加费=增值税*3%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2%
【文件依据】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注释》)第一条第五款第四项规定,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将理财产品纳入其他金融商品的征税范围。第一条第五款第一项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依此规定,单位和个人投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和持有理财产品期间(含到期)收益应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对于理财产品转让收益的税务处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款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个人转让理财产品取得收益免征增值税,单位转让理财产品取得收益按转让金融商品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五、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十、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二、五、六条规定的应税行为,此前未处理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
《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二、酒及酒精
本税目下设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六个子目。
(一)粮食白酒
粮食白酒是指以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麦、小米、青稞等各种粮食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
(二)薯类白酒
薯类白酒是指以白薯(红薯、地瓜)、木薯、马铃薯(土豆)、芋头、山药等各种干鲜薯类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
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白酒征税。
(三)黄酒
黄酒是指以糯米、粳米、籼米、大米、黄米、玉米、小麦、薯类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压榨酿制的酒。由于工艺、配料和含糖量的不同,黄酒分为干黄酒、半干黄酒、半甜黄酒、甜黄酒四类。
黄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
(四)啤酒
啤酒是指以大麦或其他粮食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经糖化、发酵、过滤酿制的含有二氧化碳的酒。啤酒按照杀菌方法的不同,可分为熟啤酒和生啤酒或鲜啤酒。
啤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包装和散装的啤酒。
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
(五)其他酒
其他酒是指除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以外,酒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其征收范围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等等。
1.糠麸白酒是指用各种粮食的糠麸酿制的白酒。
用稗子酿制的白酒,比照糠麸酒征税。
2.其他原料白酒是指用醋糟、糖渣、糖漏水、甜菜渣、粉渣、薯皮等各种下脚料,葡萄、桑椹、橡子仁等各种果实、野生植物等代用品,以及甘蔗、糖等酿制的白酒。
3.土甜酒是指用糯米、大米、黄米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通过酒曲发酵),采用压榨酿制的酒度不超过12度的酒。
酒度超过12度的应按黄酒征税。
4.复制酒是指以白酒、黄酒、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如各种配制酒、泡制酒、滋补酒等等。
5.果木酒是指以各种果品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过滤酿制的酒。
6.汽酒是指以果汁、香精、色素、酸料、酒(或酒精)、糖(或糖精)等调配,冲加二氧化碳制成的酒度在1度以上的酒。
7.药酒是指按照医药卫生部门的标准,以白酒、黄酒为酒基,加入各种药材泡制或配制的酒。
(六)酒精
酒精又名乙醇,是指以含有淀粉或糖分的原料,经糖化和发酵后,用蒸馏方法生产的酒精度数在95度以上的无色透明液体;也可以石油裂解气中的乙烯为原料,用合成方法制成。
酒精的征收范围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方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
股权转让价款是双方协商确定的,确定的基础就是价值,没有出资的部分在计算转让价值的时候一般不会考虑的,所以一般来讲是按净资产乘以实际出资比例70%计算转让的公允价值。
这个没有明确规定。只要如实开具,据实留存相关资料即可,比如上述批复,再就是拨款单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