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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份置换个人所得税问题?
解答:A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依据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条款来判断其转让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如果明显偏低且无正常理由,则需要核定调整计税依据,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您补充一下,您公司事实上是给哪个公司提供了服务呢?
都不是,说的是所得税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核算还是需要按年计提折旧,产生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贵司可以将拟注销分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并入总公司,则分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的进项留抵可以结转至总公司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