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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退休再任职问题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外籍个人如果提供劳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并且由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五款规定:“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个人提供不同的服务项目,适用相应的税率。没有优惠政策。
3.如果提供不是独立劳务,属于任职受雇关系,属于退休返聘的,属于工资薪酬所得,不缴纳增值税。
退休返聘可以按工资薪酬申报个税的,因为按劳动法,退休员工无法签订劳动合同,只有返聘协议等。而作为返聘员工,其实和未退休前从事工作基本相同,也是遵守企业作息制度,奖惩制度等,这些就基本可以认为属于任职受雇关系了。
目前增值税法细则还没有出来,这个还不能确定呢,建议关注后续增值税法细则。
目前大家分析可以抵扣,是依据增值税法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这条对应现行规定是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新旧对比,看到贷款服务不在列示范围了,所以分析是否增值税法后贷款服务就可抵扣了,但细则出台前,没有办法确定的。
专利申请费可以加计扣除,专利代理费不可以,而且即便可以加计扣除,也是要回到研发当年追补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此,上述租赁部分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出售部分需要缴纳。相应地,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当对于总成本进行分摊,出售部分才可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