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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个问题,对方2017年7月1日以前给我方所开增税专票,由于我方承办人员原因,现在提交我方财务,己过抵扣期,如果对方不想损失税金,有什么办法,税政有无相关规定。

请教个问题,对方2017年7月1日以前给我方所开增税专票,由于我方承办人员原因,现在提交我方财务,己过抵扣期,如果对方不想损失税金,有什么办法,税政有无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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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会员17312942 提问于 2018-01-06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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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2018-01-08 20:09

    【解答】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抵扣手续。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一)《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二)《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三)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印章。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对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对于因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期申报抵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核实。  

    (四)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己过抵扣期认证的抵扣凭证,看一看是否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客观原因,如果符合就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申请办理。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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