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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辅材采购,没有发票,采购人员先垫付后用替票报销,请问此类情况如何管理及对替票类型的要求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您这种替票行为,是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严重来讲这是取得与实际业务不符发票的虚开行为,所以应该停止这样的替票行为。
正规来讲只要销售方是已经做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销售货物必须要提供发票的,如果不能提供发票,你公司是无法税前扣除的,这样的情况下,财务上可以凭对方开具的收据等资料进行入账,但所得税上需要纳税调增处理。
解决办法:对供应商进行选择,能否对于辅材寻找合适供应商,集中采购或汇总一段时间的采购统一开票。如果销售方是自然人,未进行税务登记,单次采购金额500元以下,可以凭对方开具收据税前扣除。
这个并没有明确规定,一种观点认为应该计入招待费,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和审计相关,所以和审计费一起计入审计费用。
个人理解最好提前测算好相关费用,把这部分费用包含在审计费中更合适一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销售方为个人,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起征点500),不超过500元可以以个人开具的收据作为购买方税前扣除凭证。
1.如果有真实租赁业务,可以注册个体户开具租赁发票。
2.可以签订私车公用协议,将车租给公司,涉及增值税1%及附加,个税税率20%(租金低于4000可以扣除800,超过4000扣20%,按扣除后金额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