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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虚开进项转出是否应该缴纳滞纳金?
能否认定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可以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的条件进行判定,如果可以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满足条件的话可以认定为善意取得。
如果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是不缴纳滞纳金的。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