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1、《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需要备查资料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这个文件对于各种损失扣除的资料都有详细列示。
如果客户破产,我司作为销售方,应收账款坏账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应该准备哪些资料备查——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按以下材料确认:
1、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原始凭据,包括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以及会计凭证;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