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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企业个别部门费用归集到国外总部的账务,税务处理?
按描述IT部门中的员工应该不涉及外籍员工,基于此,可以从以下考虑:
首先,请明确境外总部承担的这部分IT费用中,是否与境内公司支付给IT人员的成本相等。如果大于,则相当于贵司为境外总部提供了一定的IT溢价服务,也即贵司需要就此部分溢价所得支付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如果相等,则相当于境外总部承担了一部分IT费用,但贵司需要有相关的资料支持总部承担该部分费用的合理理由,也即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等。
其次,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看看IT人员是否会构成境外企业在境内的常设机构,从而导致境外企业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另外,除以上两点,还请注意IT人员的工资都应该在中国境内缴纳个税。
如果,贵司还需要准备同期资料,这部分境外公司支付的费用也会涉及到是否要披露以及如何披露。
如果都是境内员工,不建议签订代垫协议,因为员工本身的劳动合同在境内,工资理应由境内公司承担与支付。
可以采用该模式 加成5%还在合理区间,但要看下公司之前是否有签订类似的服务协议,避免冲突或者重复,以及从参考下加成5%是否与公司的转移定价政策相匹配。若采用该模式,请记得保留一定的资料,证明服务的真实性、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