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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拥有5辆公务用车,在缴纳保险时已让保险公司代扣代缴车船税,还需要在年底申报车船税吗?具体怎么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车辆登记地之外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或保费发票,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已经征收的应予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 ,不需要再次申报缴纳了。但在实操中各地执行中有可能有不同的规定,但税款肯定只是缴纳一次,具体建议和主管税局沟通一下为妥。
第二十条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这里强调年内办理转让,不另纳税,根据政策理解 , 应该是交12个月的,建议您跟主管税局再确认下。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