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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名员工可以在境内的公司作为雇员被聘用的同时,又在境外的诸如香港等公司担任董事,发放薪资吗?

请问一名境内居民员工可以在境内的公司作为雇员被聘用的同时,又在境外的诸如香港等公司担任董事,发放薪资吗?两边的个人所得税和薪酬税都会按时缴纳。境内需要申报境外这笔收入吗?法律上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谢谢老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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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3-01-12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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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回答

  • 李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2023-04-07 15:59

    假如中国居民有获得境外主体公司相应的收入。汇算清缴时间凭境外已经缴纳的税单在境内进行抵扣。

  • 李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2023-01-12 18:49

    答: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个人所得税法角度需注意事项: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第三款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以下简称抵免限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二条 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 2023-03-28 22:45:16
      李老师,按照上面您发的税法规定,假如中国居民有获得境外主体公司相应的收入,无论是香港还是哪里,在次年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3月到6月期间都应并入综合所得,一起汇算个税?我好像听说,在香港当地的主体公司收入如果已经缴纳了相印税金的,在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在web税务网页端备案一下,不再涉及额外税金了。有这个印象,不对的话请老师指正。

相关问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4-30 16:36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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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4-04-30 14:24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会计档案凭证本身就属于被投资的公司所有,股东变化不影响这些档案所有权,所以不存在股东变化要移交会计档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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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4-04-30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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