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处置固定资产适用税率
一、设备属于货物,原本就是增值税项目,与“营改增”无关。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
(一)如果这个设备购置于增值税抵扣制度改革(原先“固定资产”不得抵扣,2009年开始抵扣,有些试点地区略早)之前,或者(虽然之后购入)用于法定不得抵扣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而未抵扣,则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者“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能选择13%税率。
(二)如果不是上述情形,则按13%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
关于立法目的,如您所讲,只是探讨吧。
如您所述,“如果按13%税率的话,对国家来说不是多交税了”;那么,如果按照33%税率开票,对于国家来讲,更加多交税了。然而,一般而言,作为一个正常以盈利目的的企业来讲,肯定不会做无缘无故的事情。就如3%,想开13%和想开33%道理相同;为什么想要多开13%,即是为什么想开33%的原因。
1、保险费用一般情况下理解为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费用,也就是即使对方不出租也需要缴纳保险,如果您说的保险属于这个性质的,不能在承租方税前扣除,但如果和租赁有关,也就是如果不出租给承租方使用,便不会产生这个保险,可以理解为与使用相关,那么就可以在承租方税前扣除。
2、一般理解如果对方属于总公司员工,那么您公司可以向总公司支付服务费用,然后需要花费的一些费用都可以通过支付服务费的方式给到派遣方,然后您方只支付总公司服务费用取得发票列支并税前扣除,如果承担了派遣人员的房租交通伙食补贴等,由于派遣人员并不是本单位职工,直接税前列支还是有一定风险的。
3、手机费已报销形式发给职工,所得税应计入福利费支出限额税前扣除
4、会议期间经销商发生的住宿、机票应列支在招待费,限额所得税前扣除
5、与个人签订的动产买卖合同免印花税,个人包含个体户,因此您单位和个体户签订买卖合同,您单位也是不缴纳印花税的。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