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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药品是免征增值税的,那做销售时还用做价税分离吗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有关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根据上述规定,避孕药品和用具是免税货物,所以在核算时,直接按103计入收入,不需要分离增值税。
销售免税货物有两种做账方式
方法一:账上不确认增值税,全额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方法二:价税分离入账,确认的增值税再结转。
①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②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企业会计准则)/营业外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
方法二会导致增值税申报收入与企税营业收入不一致,税局核实需做好合理解释。
实务中上述两种方法都有企业选用,是否应价税分离入账有争议且没有明文规定,不同的处理营业收入的确认金额不同,进而导致计算企业所得税广宣费、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也不同,具体建议您咨询下主管税局的业务要求更稳妥。
我赞成第一种处理方式,因为在销售的时候就已经明确是免税了,所以销售的价款中就没有包含税金,不做分离更符合业务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