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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外费用
没有所谓“价外费用”发票一说。比如A公司销售衣服,货款10万元;收了1万元延期付款利息。那就是“销售衣服”11万。
同样,账务处理也是按照这个原则进行。开票时,最多就是备注一下“1万元”属于“延期付款利息”,但大类还是“销售衣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也是这个道理。相关政策,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十二条(价外费用条款)以及“财税2016第36号文件”混合销售条款都可得到体现。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