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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时未开具的发票(已按照未开票收入纳税)和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处理
一、关于发票开具时点,乃是收入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据您所讲,其实开票时点早已发生(已按照未开票收入在税局纳税),理应及时开具发票。
二、发票开具之后,可以不着急给到客户。如您所述,担心“如果开具了,客户不付款”;也就是说,可以发票交付与客户付款同步进行。
三、关于债权收回,这不算是财税问题,而是法律问题了。简单来讲,该追索追索,该起诉起诉;通过法律程序确实无法收回,则可结转营业外支出,进而形成“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冲减)。
这个看遇到什么问题吧,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证明,但如果没有合同也未必就能说明业务不真实,但只有发票和流水是不能证明业务时真实的,起码还得有货物(服务)流的证明,比如运输记录,入库验收记录,仓储记录等。
没有合同不代表业务一定不真实,但如果您连运输的记录(比如哪一个运输公司运输的,又有签收记录)、有没有货物验收入库的记录、对方出库的记录等这些货物流转的证据,那么仅凭发票和资金流水是无法证明业务真实的。
正常来讲,公司清算注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果注销时未收回债权,说明已经清算结束,您公司就无需再偿还了。
如果现在还款给另一公司,我个人理解不合适,因为您和这个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而且现在之前公司已经注销,也没有资格给您授权委托向其他单位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