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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涉及一个旧房转让(具体就是一个学校),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税局要求我们提供两个评估报告
关于这个问题,我需要好好说说。
一、关于转让评估
税法确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但是,这个评估,不是纳税人的义务。而是税务机关认为价格低,他去评估,并据以向您征税。这样和您说吧,如果您确实没有故意在价格上造假(若真这样,当我没说),那您就据实申报,比如您就卖了300万,您就报300万;如果税务机关说,值1000万,您可以直接和税务机关说,就1000万卖给你们吧,或者你们负责1000万卖出去。
二、关于成本评估
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也就是说,这个需要您来评估(当然,如果这个学校原先是买来的,并有发票,也可以不用评估,用发票加成——每年5%即可)并须得到税务机关认可。当然,税务机关不认可也要有理由,不能他说低就低;他可以另找一家评估公司再评一下(即使二者不一样,还要有理由支持哪个更加准确)。
根据您的描述,可以按照转让一项在建工程纳税,转让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是9%。
《企业会计准则》附件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明确
2221 应交税费: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目前使用的是应交税费科目,之前应交税金科目核算的只是税金的部分,类似教育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不在应交税金科目下核算。
这样本身并无问题。我先给写一下职工工资整体分录吧: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视员工岗位)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这样您就能看出来了,期间费用中的职工薪酬,只是销售人员、管理人员工资薪酬;至于其他人员,比如生产人员、基建人员、研发人员,都可能不在这里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