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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您的这个问题,并非法律方面;也就是说,不会有法律或者文件规定。这只是教研层面的内容。
原本,有一种观点,说分母应当使用“经营现金流入”这个口径,用来反映经营活动现金回款情况。但是,目前也常用“经营现金净流入”这个口径,用以反映经营活动最终在获现方面的效果,也可理解为“现金口径”下的“营业利润”。
总之,您根据实际需求或者填表要求选择计算即可。
口径一: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总额(取数于现金流量表)/营业收入(取数于利润表)
口径二: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净额(取数于现金流量表)/营业收入(取数于利润表)
这儿有个问题,就是“项目部”是否为独立纳税人?如果是独立纳税人,那就相当于您的客户是“项目部”,发票必须开给“项目部”、收款也必须对应“项目部”才可以的。当然,如果“项目部”本身不是独立纳税人,那也影响不大了。
显然,您是知道这个公式的: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100%
如果“净利润”为负数、净资产为正数,正常计算出净资产收益率为负数即可——说明就是亏损了。
如果净资产为负数,无论当期净利润正负,此指标皆无意义(即不必计算了)——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付”?原本没有净资产,何来“净资产收益”呢?就是这个逻辑。
只要确实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而出差,则取得用人单位抬头发票,可以依法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