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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的管理
这样是不准确的。
其实这一方面,税法与会计大致上没有差异。原本就不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结转收入”(这成了“收付实现制”),而是应当依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至于后续收不到了,再确认损失,结转营业外支出(会计上可以先行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二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建造合同准则、企业所得税法也有类似描述。
对,您说得对。如果“原合同有部分义务未履约完成”,则此部分可以不确认收入;而若已经履约完成,则会计上或可基于“谨慎性原则”不作确认,但税法方面须当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