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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离职补偿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吗?
首先,应当明确一点,企业所得税法范畴下,“工资薪金支出”是个狭义概念,不同于会计概念中的“职工薪酬”。税法中,职工薪酬核算的其他各项,比如社保、福利费等,皆独立出来;自然也包括离职福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注:有的喜欢“抬杠”的人也许会说,文件后面“不包括”项目,没说“离职福利”啊。很明显,既然后面列出那些项目,说明前面“工资薪金总和”只是狭义“工资薪金”;而后面“不包括”项目,只是因为“离职福利”不太常见之类原因,而未列上。)
也就是说,离职补偿属于“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而非“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不构成三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