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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需支付给国外供应商,但货物是从国内运送的。
答复:
1、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境内收货、境外收汇的交易中,对外付汇没有与之相对应的货物进口基础交易,不符合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于没有货物报关进口,不涉及海关监管的问题。税务方面,由于是对外付汇,交易对方为境外单位,但是无法取得海关专用缴款书,存在无法抵扣的问题。
2、境内货物运至保税区,按出口处理,然后再从保税区进口,相应地办理报关、收付汇手续,依法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可以。但是需要注意,货物运送到保税区要按照出口处理是前提。
这个看遇到什么问题吧,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证明,但如果没有合同也未必就能说明业务不真实,但只有发票和流水是不能证明业务时真实的,起码还得有货物(服务)流的证明,比如运输记录,入库验收记录,仓储记录等。
没有合同不代表业务一定不真实,但如果您连运输的记录(比如哪一个运输公司运输的,又有签收记录)、有没有货物验收入库的记录、对方出库的记录等这些货物流转的证据,那么仅凭发票和资金流水是无法证明业务真实的。
正常来讲,公司清算注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果注销时未收回债权,说明已经清算结束,您公司就无需再偿还了。
如果现在还款给另一公司,我个人理解不合适,因为您和这个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而且现在之前公司已经注销,也没有资格给您授权委托向其他单位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