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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指明具体哪个文件的第七条,是15年的60号公告吗? 如果是60号公告的第七条,那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七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扣缴义务人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所以享受协定待遇也是按照7日内的提交60号公告第七条所规定的资料进行备案即可。
支付股息按照上述2017年37号公告的规定无需再进行合同备案,那么在确定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根据37号公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申报同时很重要一点需要提供母公司在对方国家的税收居民认定证明;如果需要享受股息红利的双边税收协定待遇安排则同时按照上述60号公告的第七条的要求提供备案材料后进行享受,之后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可能要求事先完税,各地区会有差异)进行支付备案,最后去银行进行支付。
可以的,经营租赁这个税收编码选择正确,星号后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书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您的情形,乃是“建造厂房”,土地使用权仍然应当单独摊销。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就需要缴纳增值税,虽然没有明确土地做价投资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但可以理解为发生了土地权属转移,取得了经济对价,这个对价不是现金,而是另一个公司的股权,所以不是视同销售,是本来就已经实现了销售,所以土地做价出资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
第六条第一款 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根据上述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不包含您说的平整土地费用。
土地增值税收入为不含税收入,扣除土地成本是含税价也就是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