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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模式变更,由苏州公司直接开票给客户改为帮台湾总公司销售,总公司支付销售管理和售后服务费用
一、从会计角度讲,无论佣金多少,皆可自行商议决定。
二、即使从税法角度看,此佣金比例若在收入5%之内,也可据实税前扣除;况且,即使超出,并非税务机关不许,只是不能税前扣除而已。(况且,支付佣金一方乃是台湾总公司。)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也就是说,按照您的描述,至少在税法方面,似无不妥之处。
从境内税法来看,对此并无限制。如实申报纳税即可。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