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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中动产买卖合同中“动产”定义
一、若为无形,则为“无形资产”,自然并非“动产”。
二、交易金融资产,应收账款保理等,这些属于“金融资产”范畴,也非“动产”范围。
印花税买卖合同中的“动产”,是指“有形动产”。当然,也可以采取排除法;按照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第九章“买卖合同”,而第十章至第二十七章各项皆可排除。
应收账款转让,不缴印花税。
至于“动产”定义,虽然税法没有规定,不过这么多年(我在这个行业20几年了),似乎没感觉到有啥争议;就是原材料、库存商品、机器设备这些。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