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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与子公司资产重组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以及“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资产重组”的条件,皆描述为“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因此,如果存在债权债务(不存在自无影响),则须一并转让,才符合文件条件。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如果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则需要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比如说“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虽然您未明说,但我猜可能不符合这个吧。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只要不属于不可以抵扣情形就可以抵扣的。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高新技术企业评定及后续管理指标里面没有对利润指标的要求,所以不影响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享受。
你说的回购是什么意思呢?是产品不合适需要退货?如果是这样,你方开具红字发票作为退货处理,然后不能使用,做资产报废清理处理。
如果是和对方采购不相关的另一项行为,那就就采购处理,采购后作资产清理报废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