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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问题
一、三十年前,我刚上班的时候,有个老头,经常训企业会计,说“这个能在账上列吗”?我就想说,会计不列账上,难道他自己背上吗?我想说的是,税务局管的是“税”,管不着“记账”。这儿根本不存在能不能列支问题(这事公司自己决定),而是能不能税前扣除的问题,您既然说“已经调整了”,那就没事了。
无论三流一致,发票合同付款这些,都是印证发票合不合法的问题;事实上,您“既然已经调整”,也就是说,已经按照“不合法”处理过了。(如果有明确证据虚开发票之类,可能还有罚款,甚至抓人,但无论如何都与计税无关了。我估计他们现在查的就是这个事情。)
二、毫无疑问,送给自然人,是要扣个税的。这没争议。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