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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核算问题。
吉林省税务局曾有一个文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供热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使用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以实际收到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也就是说,“一次确认”。
可能有人会说,我们不是吉林的,或者有人说,这个文件太早了(2008)。个人认为,这个文件只是吉林省税务局对于税法的解释,且税法至此并未大改;我的意思是说,省级税务机关对于税法的解读,相对而言还是有权威性的。
并且,个人认为,如果分期确认收入,则须分期确认成本;既要分期确认成本,则要先确认资产,然后分期摊销。然而,这个一次性管网费,似乎不好对应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某项资产。
当然,这个问题可能确实没有直接、明确依据,建议可与主管税务机关交流一下。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