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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第二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第5款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注意这里要求资产、负债、劳动力一同转移。不能只转移资产和劳动力。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 号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吸收合并除了涉及上述四个税种外,还涉及企业所得税(参与合并企业的股东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参与合并企业的股东是自然人的)。从税法角度看,吸收合并相当于被合并企业的股东转让被合并企业的股份,取得的经济对价(或者叫卖掉股份取得的价款)是合并后企业的股份。那么这些股东就需要确认转让上述股份的损益。如果损益是正数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这也就是资产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在进行吸收合并时也可以选特殊性税务处理。如果选特殊性税务处理,上述股份转让可以暂不确认损益,那么暂时也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但是特殊性税务处理耗时时间特别长,手续复杂,大约需要2年时间。具体可以参考下列文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 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 2009 年 4 月 30 日)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 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 号, 2009 年 4 月 30 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4 号, 2010 年 7 月 26 日)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 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2014 年 12 月 25 日)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 号,2014 年 12 月 31 日)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3 号,2015 年 5 月 8 日)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0 号,2015 年 5 月 27 日)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8 号,2015 年 6 月 24 日)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 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4 号, 2017 年 9 月 22 日)
股权的无偿划转,与股权转让的程序基本一致,只是减少了定价的过程:
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评估划转股权的可行性以及是否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要求,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如划出方为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划转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划转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
4、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
5、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6、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划转合同或协议。
7、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这里涉及的重组叫企业合并。有很多相关文件可以参考。具体您可以在百度搜索2018年6月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2018年6月编制的《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汇编》。里面有部分文件虽然已经过期,但有后续文件将里面的内容给与了延续。
在A、B、C全部为居民企业的情况下可以实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在操作时需要向税务局备案。假如C公司成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再 2024年,那么2025年报送202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026年报送2025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再次备案。
A公司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B公司会计处理:
借: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建议先冲减“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实收资本”、“盈余公积”
C公司会计处理:
借:实收资本——B公司
贷:实收资本——A公司
如果上述公司其中一家为注册在境外的非居民企业,只要相互持股都是100%(例如你们家的情况),也可以实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但是非居民企业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