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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发票与实际收款方不一致,税务及财务上是否可以
发票开具,必须三流一致,即销售方、开票方、收款方一致。因此,理论上“开具发票与实际收款方不一致”是不行的。
比如说,您公司委托A拍卖行卖给B公司一项资产,价格100万,拍卖行扣下5万,给您95万。这个情况,严格来讲,应当由您公司直接向B公司收取100万,您公司再付给拍卖行5万。
当然,实际操作中,可能确实存在拍卖行只是收取了B公司的“冻结款”之类,然后在拍卖成功后,将“冻结款”转为货款。这个情形,其实实际收款方仍然是您公司,拍卖行只是中间“冻结”了一下。
总之,“三流一致”并无异议。但是关于收款方的认定,可能会有不同理解;建议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个看遇到什么问题吧,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证明,但如果没有合同也未必就能说明业务不真实,但只有发票和流水是不能证明业务时真实的,起码还得有货物(服务)流的证明,比如运输记录,入库验收记录,仓储记录等。
没有合同不代表业务一定不真实,但如果您连运输的记录(比如哪一个运输公司运输的,又有签收记录)、有没有货物验收入库的记录、对方出库的记录等这些货物流转的证据,那么仅凭发票和资金流水是无法证明业务真实的。
正常来讲,公司清算注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果注销时未收回债权,说明已经清算结束,您公司就无需再偿还了。
如果现在还款给另一公司,我个人理解不合适,因为您和这个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而且现在之前公司已经注销,也没有资格给您授权委托向其他单位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