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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商业楼5000万 现金买入 分立公司房产入账金额 直接从被分立公司按账面值平移过来即可?
首先,这是一个很大的税收筹划过程,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以及相应的方案要和当地的税务机关去沟通,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建议不要盲目进行相应的操作,以免出现税务机关不认可,但重组工作已完成的情况。所以,此方案是否可行,是需要取得税务机关认可的,需要税务机关进行判断。其次,分立是将资产以及与资产相关的负债,权益等进行分割的过程,按账面价值来进行。企业的重组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在时间,重组方式,涉税事项等多方面进行注意,涉及到法律、财务、税务等多方面的处理事项,而且需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在这里无法用一两句话进行表述。项目比较复杂,需结合公司及所属地区情况,一事一议,如果需要可以联系铂略,我们做深入沟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您说的长期待摊费用按会计摊销金额填写账载金额列次,税收金额列次比较会计摊销期限是否低于最低3年,不低于的情况下,和会计账载金额一致就可以,否则按最低摊销三年计算金额填写税收金额列次,差额做调增。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差旅费补贴须有标准,不得滥用;具体标准建议直接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或者财政部门。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您是说返给客户现金吗?相应冲减所确认的收入以及销项税额即可。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库存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