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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公司帮客户做宣传搞抽奖活动,一位顾客中了价值3万元的船票,是不是也要按偶然所得20%代扣代缴
抽奖奖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偶然所得,需要按照百分二十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质的所得。
应该按中奖奖品的市场价格计算个税,所以应该按船票的市价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谁对于给与客户奖品有决定权,由谁代扣代缴,个人理解,应该是客户决定了参与促销活动,决定以何种规则给与消费者奖品,因此应该由客户代扣。
这个看遇到什么问题吧,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证明,但如果没有合同也未必就能说明业务不真实,但只有发票和流水是不能证明业务时真实的,起码还得有货物(服务)流的证明,比如运输记录,入库验收记录,仓储记录等。
没有合同不代表业务一定不真实,但如果您连运输的记录(比如哪一个运输公司运输的,又有签收记录)、有没有货物验收入库的记录、对方出库的记录等这些货物流转的证据,那么仅凭发票和资金流水是无法证明业务真实的。
正常来讲,公司清算注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果注销时未收回债权,说明已经清算结束,您公司就无需再偿还了。
如果现在还款给另一公司,我个人理解不合适,因为您和这个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而且现在之前公司已经注销,也没有资格给您授权委托向其他单位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