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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赔款问题

我们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经过检测确定质量有问题,现在他们需要赔偿我们,1、原材料做退货处理2、因为原材料的外协费用和检测费用由他们承担,我们charge过去;
针对原材料的部分我们退货并开具红字发票,针对charge的这部分费用我们不开具发票,但是可以开具收据,然后跟对方签赔偿协议,这样操作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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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3-09-15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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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2023-09-15 09:00

    可以,并且理应如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2023-09-15 09:23:11
      于老师,对方又给了这个回复,麻烦您帮忙看看怎么处理比较合适
      • 0
    • 2023-09-15 09:29:23

      首先,每当有人说“税务人员怎么说,我经常无可奈何”。(举个简单例子吧。前些年,某税务局有个老同志——在那个局公认的业务好的。他经常冲着会计说,“这个你能记在账上吗?”我就想了,会计不记账上,他自己背上这个钱吗?这位老同志,他就没搞懂“不能税前扣除”和“不能记账”是两个概念。)

      很多人,一看“赔偿款、违约金”之类的措辞,就马上想到“价外费用”——对于这类“学了一半”(我们有句俗话:一瓶不满、半瓶晃荡)的人,真不如完全不懂。他根本不知道,“价外费用”是“销售额”的组成部分,而销售额有个前提“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回到您的问题上来,你们收了供应商的钱,销售什么给他们了?什么也没销售,所以不能开发票,也不用交增值税。

相关问答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是购买或者销售劳保用品吗?只要签订买卖合同就需要缴纳印花税。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4-04-26 18:25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销售方为个人,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起征点500),不超过500元可以以个人开具的收据作为购买方税前扣除凭证。

    会计准则 发票
    1个回答2024-04-26 18:17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第二任老板是什么意思,是股东变了?发生股权转让了?如果股权转让,公司账簿还是延续的,账面核算的事项不需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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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4-04-26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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