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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礼品代扣个税的应纳税所得
我必须举例来讲这个事情:
比如您公司113元(价100,税13)买来一件商品,然后赠送给自然人。首先,这儿没有“税上加税”的所谓争议。您赠送的,乃是价值113元的商品,或者直接理解为您别费事“买了再赠”、直接赠113元即可。
那么,如果您真的赠113元,那个人所得税也好算,113乘以20%即可。然而,您赠的是商品,显然,无法从商品上拆下五分之一去交税(估计税务局也不收),那么怎么办呢?只能视为这个113元的商品,是税后所得。
倒推为税前所得就是:113÷(1-20%)=141.25元。
那么,应扣个人所得税就是:141.25×20%=28.25元
也就是说,您一并赠送出去141.25元(其中包括113元实物、28.25现金),代扣20%的个税(实物没法交税,只好扣下28.25现金了),税后所得80%部分(自然是113元实物了)交付给受赠者。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