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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拆借利息核算科目及年度所得税申报填列
单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应当比较准确。因为“财务费用(贷方)”应当是来冲减“财务费用——利息”,核算存款利息。个人理解,仅供参考。当然,无论用哪个科目,核算上可能差别不大,但都要计算增值税。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