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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名义购买资产给另一个分公司
该笔业务可以理解为A垫付款项为B公司购买资产,虽然A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但货物运送至B,而且发票也应该开给B,A公司借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B取得发票和货物后借固定资产(如一般纳税人且取得专票还要借应交税费),贷其他应付款。
采购过程中,A签订合同,应该缴纳印花税。A垫付资金给B,如果不计算利息,需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A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银行存款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库存商品
B
借:固定资产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这个看遇到什么问题吧,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业务证明,但如果没有合同也未必就能说明业务不真实,但只有发票和流水是不能证明业务时真实的,起码还得有货物(服务)流的证明,比如运输记录,入库验收记录,仓储记录等。
没有合同不代表业务一定不真实,但如果您连运输的记录(比如哪一个运输公司运输的,又有签收记录)、有没有货物验收入库的记录、对方出库的记录等这些货物流转的证据,那么仅凭发票和资金流水是无法证明业务真实的。
正常来讲,公司清算注销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果注销时未收回债权,说明已经清算结束,您公司就无需再偿还了。
如果现在还款给另一公司,我个人理解不合适,因为您和这个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而且现在之前公司已经注销,也没有资格给您授权委托向其他单位支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