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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业务,同时也有一般的销售业务,一月份发生了一般销售业务,对应的进项发票也验了,但同时也验了一份与销售软件对应的进项发票,软件销售行为暂时没有发生,申报时进项税那块怎么填?就是销
【解答】您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用于生产软件产品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包括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由于涉及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计算,所以该项目进项税额必须与其他项目分开。
申报方面,申报表分别“一般项目”、“即征即退项目”进行填写。具体填写要求您可以搜索查阅一下申报表填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