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合同约定销售额及折扣额的情况下,销售发票可以直接开折扣后的金额吗?
铂略会员60618119
提问于 2023-12-05 16:53
其实,两种开法都是可以的。简单来讲,“15-3=12”,就是这个道理。至于所谓“折扣必须另一行注明”,那应当是计划经济下的说法——原价不能随便改,所以才这样写的。现在是市场经济,据实12万开当然没有问题——当然,按照“15-3”开也是一样。
若B公司确实不知,不应承担责任。然而,若税务机关询问,“为什么不给此人缴纳社保”,B公司当如何回答呢?
这是基本发票开具问题,与“国补”无关。简单来讲,发票开具要求“三流一致”。既然“分公司的销售”,则必须分公司开具发票、分公司收款。上述情形违反税收相关规定。
既然“发票本身没有开具错误”,则不能重新开具。发票红冲、作废,必须得有法定原因,比如销售退回、销售折让等。不能“由于他们原因”任意重新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