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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分摊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3-12-19 15:24
显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这个文件您是知道的。我们直接来分析:
我认为,上述分公司会被认定为“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仅此一个分公司,确实需要分摊50%企业所得税。总公司若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实质上也是一个分公司,自然可以参考50%分支机构分摊。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