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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发生的财产损失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个人以为,这个情形不得抵扣。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规定,(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上述情形,“库房发生火灾”显属管理不善(难道着了火,还敢说管理很“善”),导致车辆全损(对应上面文件里面“烂”了吧),因而相应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请您补充一下,您公司事实上是给哪个公司提供了服务呢?
都不是,说的是所得税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核算还是需要按年计提折旧,产生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贵司可以将拟注销分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并入总公司,则分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的进项留抵可以结转至总公司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