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如果转让价格高于原投资成本,需要缴纳个税。目前没有同一股东转让股权可以低价但属于正当理由的规定。
金融机构的概念在这个文件中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可以参考其他文件对于金融机构的定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规定,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因此,34号公告所列举的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毫无疑问属于“经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经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应该也属于此列。而证券、期货等持其他金融牌照的企业,由于不能从事贷款业务,不属于这一范围。
同时,对于金融企业的定义,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此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又对“可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的定义,作了进一步扩充。该文件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我理解,判断资产保理应收账款融资公司是否属于统借统还免税政策所规定的金融机构,也可以参考上述规定。 即符合统借统还条件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你说的保理应收账款融资公司是否属于上述范围呢?属于的话可以享受政策,否则不能享受
关联企业交易,最主要需要掌握“市场公允原则”。因此:
若“按外购价格转让”,且转让时市场公允价格与当时外购价格一致,则各自确认收入、成本并据此进行税务处理即可,无需另行调整。
若“直接免费转让”,则需要依照转让时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4人变3人,是作股权转让吗?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双方需要缴纳印花税,转让方如果产生转让所得还需要缴纳个税。
转让应该按公允价值进行转让,一般就是按净资产的价值乘以转让比例计算公允价值,如果按一元转让,低于净资产价值的,属于低价转让,有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的可能性,存在纳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