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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转让在建工程土增税可以采用四小核定或大核定吗?
水荷mm_
提问于 2024-01-17 16:52
理论上,账簿不健全是核定征收的一种情形。但这种情形,更多属于一种税务机关征税保障手段,而不会成为企业权力。尤其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通常其核算规范要求较严(很难想象一个房地产企业竟然账簿不健全);税务机关会在日常就会督促企业规范账务,而不会等到某项转让发生才不得不核定征收。而且,说句实话,据我所知,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下的税负率,更多时候会高于账簿健全下依法据实计算的税负率。所以呢,还是建议您规范账务比较好。
没有。还是建议就具体税收征管问题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处理。
这儿需要区分不同范畴进行处理:
一、公司治理层面,何时分配,由股东会自行决定。
二、会计处理层面:
(一)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二)实际收到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三、税务处理层面:
(一)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在会计利润已经包含投资收益的前提下,进行纳税调减;
(二)实际收到股利,无需税务处理。
相关税务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可以。
原则上,利润分配属于公司股东自行决定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不影响纳税以及偿还到期债务;公司股东会可以自行决定利润分配金额、时间、方式、频率等事项。
需要,属于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相关的收入,需要按租金税率纳税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