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公司在京东上采购商品,是非自营的其他商家,付款给京东,但发票由该商家开具,两者名称不一致,是否合规?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4-01-18 08:35
严格来讲,这样并不合规。发票要求据实开具、票实相符,三流一致,即:销售方、收款方、开票方必须一致。如上所述,“付款给京东,但发票由该商家开具,两者名称不一致”,这样是不妥的。
当然,类似这种情况,也不是您公司这一家,您可将这个情况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我理解是可以的,因为这应被视为与经营管理活动(人员招聘)相关的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承租集体土地,土地使用税应由您公司承担。若其发生其他税费,则不由您公司承担。
二、对于上述土地使用税,即使对方垫付,也应以您公司作为缴费凭证抬头;若以对方抬头,则应作废重开,作为您公司入账凭证。
三、为办理土地报批手续找的三方中介机构代办服务费,应当开具发票给办理土地报批的主体一方。
您所说依据,是说做什么事情的依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