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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规定验收合格后接受卖方发票并付款,收入确认的问题
【解答】您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规定,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也就是说,基于上述情形,收入确认尚须包含(并不限于)“权利、义务明确”、“对价很可能收回”、“客户已经接受”等条件。您需要根据合同具体条款,确定上述“未出具验收报告”对于本合同履行的影响,是否导致上述条件无法达成,进而决定是否确认收入。(由于我不知道您的具体合同条款,所以无法直接给您答复。)
我没有明白您的意思呀?“100万开发费”,“未来出货的一万件分摊”,这是什么意思?100万什么时候给您呢?
一、收入通常应于6月确认。无论新、旧准则,“货物交付”皆是关键因素。具体准则内容就不引了。
二、增值税及发票方面
(一)第一笔款30万于4月支付,此时乃是“预收账款”。
借:银行存款 30万
贷:预收账款 30万
(二)5月开发票100万,这是错误的。应当作废或者红冲。发票应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或者收入确认时开具;无论哪个,前提是应税销售行为发生。
(三)6月发货,此时可以全额开具发票、确认收入、计提增值税,余款作为应收账款
借:预收账款 30万
应收账款 17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6.99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01万
(四)7月、8月收款,冲应收账款即可
借:银行存款 70万+100万
贷:应收账款 70万+100万
您好,合同资产为1462,合同负债为2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