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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共同投放产品广告发票结算问题
使用分割单情形之一是你公司和其他公司共同接受一项劳务,而您的合同没有体现出来共同接受广告服务,所以不适合用分割单向子公司收取广告费用。
如果确实为俩家公司共同提供服务,在合同中应该体现出来。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