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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免税应税行为界定
答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附件4,七、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交易中,挑选返工服务的提供方在境外,但是接收方在境内,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不属于附件4所列名的适用零税率或者免税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