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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前期遗留问题
君婷大叔
提问于 2024-02-28 08:04
这属于无法收回债权,作为债权损失即可,但应当转为“营业外支出”。其实,债权损失不需要纳税调增,可以税前扣除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相关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或者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您说的情况,收据即可,无需也无法开具发票,因为质量扣款,对方收到钱并没有产生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对方只是质量扣款,没有销售上述任何一项给你)
质量扣款,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或条款,给你方开具收据,你公司可以凭收据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私车公用,这边没有具体的方案,我理解需要签订私车公用协议,约定相关成本费用事项,成本费用与车辆使用相关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与车辆所有权相关费用不能税前扣除,另外各项费用需要取得公司抬头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