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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要求接入我们的erp系统实时调取我的数据,有法律依据吗?
有。
政策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第十六条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检查人员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其实,这个情况您最好正确看待:
比如说,如果直接开展稽查,假设您确实少交了100万的税款,那就会产生50%至5倍罚款。而税务机关出于只是保证税款入库,而尽量不处罚企业的目的,就会用上述方式进行(因为进入稽查流程,就不能不罚了)。
您如果非要说,这样我们可以不配合,那是逼着税务机关走程序,其实就没有余地了。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