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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筹建期招待费,通常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况且,作为一项资产,在建工程将来结转固定资产,而构成固定资产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所谓“吃吃喝喝”,实在与“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没什么关系。)
可以抵扣。
支付财产保险,并非不得抵扣情形。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依法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1]84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合伙企业收到的利息性质的收入,是由合伙人按利息股息红利税目缴纳个税的。
对于合伙企业收到利息,应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第一条第(八)项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学历教育范围:包括普通初等/中等/高等教育,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同样适用。
免税收入范围: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等学校收取的符合规定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