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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暂估收入”,现在其实已经是个“伪命题”了。因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收入金额确定乃是确认收入必要条件之一,所以不应当存在所谓“暂估收入”。
至于“未开票收入”,准确应为“未开票销售额”,乃是指某些视同销售情形,无需开具发票,但仍要申报增值税,所以填写于“未开票销售额”一栏。但是,这个栏次绝对不能滥用。正常对外销售,开具发票乃是法定义务,不能随意不开具发票——即使做“未开票销售额”申报,那也只是完成申报义务,开票义务不能因此豁免。
没太理解您的问题,您是作为销售方罚客户的款项吗?客户是从您这儿采购商品的客户,您卖给他,什么情况下要向他收取罚款呢?
需要缴纳增值税。您可以这样理解一下,您把这个拖拉机卖了,这是销售货物,适用13%增值税税率(若为农机,则9%);然后您把卖拖拉机的钱去抵债。也就是说,这就是一般销售货物行为,对价乃是“负债减少”(这与“资产增加”并无不同)。
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之前的4000万需要缴纳印花税,税目为产权转让书据(非上市企业),或证券交易(上市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