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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暂估收入”,现在其实已经是个“伪命题”了。因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收入金额确定乃是确认收入必要条件之一,所以不应当存在所谓“暂估收入”。
至于“未开票收入”,准确应为“未开票销售额”,乃是指某些视同销售情形,无需开具发票,但仍要申报增值税,所以填写于“未开票销售额”一栏。但是,这个栏次绝对不能滥用。正常对外销售,开具发票乃是法定义务,不能随意不开具发票——即使做“未开票销售额”申报,那也只是完成申报义务,开票义务不能因此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