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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的分子公司和销售分子公司的边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 年57号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明确如果只是售后服务的分支机构 不应分摊缴纳所得税,所以我理解即使有员工在分公司缴纳社保,也不应分摊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