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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出资涉及专利转让的所得税(个人股东的话涉及的是个税)
企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出售计量,即税法上将其视同销售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二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及《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即:纳税人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从税法上讲,这样本身并无影响。其实,这个业务的本质,关键还是在于出资真实性。如您所述,只要股东确实把款转给公司,作为实收资本是可以的;当然,既然“银行水单上也只是往来款”,那就需要股东另行确认一下,证明这个款项乃是“出资”。
一、转让办公用房
(一)增值税:9%(营改增之后取得)或者5%(营改增之前取得)
(二)附加: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计算,一般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以及地方教育附加2%
(三)印花税:0.05%
(四)土地增值税:按照增值额,适用30%-60%超率累进税率
(五)企业所得税:就是净收益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一般企业适用25%税率
二、取得土地
(一)契税:3%-5%
(二)印花税:0.05%
1、保险费用一般情况下理解为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费用,也就是即使对方不出租也需要缴纳保险,如果您说的保险属于这个性质的,不能在承租方税前扣除,但如果和租赁有关,也就是如果不出租给承租方使用,便不会产生这个保险,可以理解为与使用相关,那么就可以在承租方税前扣除。
2、一般理解如果对方属于总公司员工,那么您公司可以向总公司支付服务费用,然后需要花费的一些费用都可以通过支付服务费的方式给到派遣方,然后您方只支付总公司服务费用取得发票列支并税前扣除,如果承担了派遣人员的房租交通伙食补贴等,由于派遣人员并不是本单位职工,直接税前列支还是有一定风险的。
3、手机费已报销形式发给职工,所得税应计入福利费支出限额税前扣除
4、会议期间经销商发生的住宿、机票应列支在招待费,限额所得税前扣除
5、与个人签订的动产买卖合同免印花税,个人包含个体户,因此您单位和个体户签订买卖合同,您单位也是不缴纳印花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