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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建设期利息,部分按合同资本化,超过合同规定部分费用化,是否有财务风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的相关规定,对于社会资本方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相关借款费用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社会资本方应当将其予以资本化,计入“PPP借款支出”科目,期末,“PPP借款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项目中列报;待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计入“PPP借款支出”科目的金额结转至“无形资产”科目。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应将其予以费用化,计入财务费用。
从上述文件精神判断,贵公司部分借款利息进行费用化的账务处理无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从上述文件精神看,该部分利息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具体您可以再和当地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在建工程借款产生的利息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时不可以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费用应该在发生时记入相关资产的成本中,然后按照资产的处理原则在符合扣除条件时予以扣除。
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您说的情况银行利息应该资本化而不是费用化,如果根据项目合同规定,超过基准利率部分计入财务费用,所得税汇算时应该纳税调增处理。
如果存在税会差异,纳税调整即可,时间差异,最终能够税前扣除的。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理解并不是转租,而是员工负担一部分,所以会计处理也应该是冲减租赁费用。
这句话的意思,国外未必和国内一样,实行发票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有发票的取得发票,没有发票的可以凭类似发票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并不是特指收据。
体检费,健康险需要看是属于福利性质还是经营相关,如果福利性质计入福利支出,按工资14%限额扣除,如果和经营相关可以全额扣除。
独生子女补助属于职工福利支出,计入福利费限额扣除。